“诉催结合”才是经济类案件回收的王牌组合
【案情摘要】
原告A公司系主要从事生产、销售各类蓄电池产品的法人组织,属全国500强企业。2019年7月17日,因原告自身发展需要,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,原告将原来的注册名称C变更为现在的A。
2017年12月12日,原告A与被告B签署编号《经销合同》及其附件,约定由被告B作为原告A的某品牌产品在上海销售区域售后市场的非独家经销商。前述合同订立后,原告A按照约定分批次向被告B交付货物,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。
鉴于上述基本情况,原告A穷尽公司经办销售、财务、法务等各种力量,曾多次与被告B谈判,但B公司坚称A公司允诺在合作过程中会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其销售返利、补贴等优惠待遇,可A公司一直未予兑现,金额高达435万有余,因此B公司拒绝任何谈判。无奈之下,A公司于2019年9月找到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,寻求本所代理,以推进案件的解决。
【办案经过】
非诉篇
本案在A公司委托本所处理初期,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本金1200多万。起初,A公司为避免与B公司决裂,影响后续谈判,所以先让本所通过友好协商的非诉方式予以谈判。B公司系自然人D和E共同出资设立,两人系夫妻关系,D为妻子,兼公司法定代表人,主要负责财务级法律相关事宜,极具警惕性。E为丈夫,主要负责公司销售事宜。
本所接受本案委托后,第一时间以电话沟通的方式与D取得联系,但是D较为警惕,称没有看到本所律师的相关授权手续,不想随意接触。鉴于此,本所经办律师添加D的微信,将所有授权手续及律师证等材料发送给D,但D还是认为无法认定,后,D随即将本所律师的号码拉黑、微信删除。
考虑到上述被动的情形,本所承办律师于委案当月前往B公司所在实际经营场所。承办律师刚到B公司,其两位股东未给好脸色,均较为抗拒,称要找媒体曝光A的不诚信行径。在承办律师的安抚下,D和E的情绪变得平和。随后,承办律师出具相关纸面授权材料,并向D、E解释此次前来是为了解决问题的,而不是为了制造麻烦的。故此,D和E给了承办律师沟通的机会。承办律师向DE说明,因A公司的财年为每年的9月底,时间不多了,所以资金压力很大,也会影响财务报表。另外,承办律师也强调,截止至2019年9月,B尚欠A账面金额为1200多万,纵使B坚持的435万优待政策存在,那差额部分还有近765万是没有争议的。因此,承办律师原本计划说服B公司先行将没有争议的这部分全部处理完毕,关于争议的部分再另行协商。然而,B公司无法相信我方的说辞,并较为强烈的反对该做法。
为了缓解僵持的局面,承办律师只好向B公司允诺会说服A公司予以核查,确认优待政策的真实性,并确认将于2019年10月底以书面形式反馈。承办律师为表现A公司的诚意,经A公司核准,出具了书面说明,向B公司表示我方将竭力全面审查相关材料,以确认优待政策有无及其计算标准。B公司见我方如此这般,便答应于2019年国庆节之前,先行支付100万元,以促进后续工作的进行。最终,B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A公司支付100万元。
诉讼篇
经历过非诉阶段谈判后,承办律师代表A公司,聚合A公司相关的经办人员,对B公司提交的邮件、微信等记录予以筛查。最后,A公司认定尚有131万返利等金额未向B公司支付。其实,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,的确有记载返利的标准,但是对于补贴一事只字未提,而B公司声称的435万优待数据,大部分都是来自于补贴。A公司因企业发展被收购,后来又更名,所以有关核心竞争力制度被废止。原本A公司计划若B公司可以采纳131万的数据,A公司将不再纠结B不符合返利支付标准的条件,愿意将131万从1200多万的货款中予以扣除。可是,B公司还是单方面认定数据为435万,因此不同意A公司的核算数据。在后续的非诉谈判中,A公司不作任何退步,因为其无法再额外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金额,而B同样不愿作任何妥协,所以双方有半年之久未再有联系。
2020年4月,A公司思考再三,最终委托本所将本案转诉讼处理,起诉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。为避免判决生效后无法履行,故A公司让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后,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,保全标的额总计1200多万(本金1100多万+利息)。后来,经过法院保全结果的反馈,保全到B公司的账号,金额为118万。虽然保全到的B公司资金并不多,杯水车薪,但足以影响B公司的日常开支,无法让B公司对公向第三方支付款项。因此,B公司随即联系法官,请求解除财产保全,并同意在解封前提交涉诉标的额1200多万至法院的代管款账号。法官核准后,认为B公司的代管款资金足以履行未来生效判决的内容,所以裁定了解封。这一点,对于A公司来说,更加是意外之喜。
2020年7月3日,A、B公司进行了第一次庭审,B公司当庭提交反诉状,认为A公司尚欠返利等计435万元,理由有:1.返利系合同当中明确约定,补贴虽在合同中未出现,但以往在合作中,原告A公司曾支付过数笔补贴,所以存在这样的商业惯例;2.根据双方员工往来的微信和邮件记录,可以看出A公司员工也曾就涉案补贴、返利向领导报告,因此仍然可以认定事实存在;3.A公司虽然被收购,股权发生变更,但是不能对抗外部关系。而且,所有进货事宜,均是发生在变更之前,所以A公司需要继续履行返利、补贴的支付。前述种种,在承办法官的自由心证之下,均被法官予以认定。
承办律师观察到法官在审查完被告的反诉材料后已经有了倾向性,所以即刻也详细看了一遍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材料。假定被告反诉被支持,那么原告A公司货款本金将会变成1100万-435万=665万,这对A公司来说非常不利。承办律师在向A公司详细说明后,知会了案件发生重大不利因素,加之法官的居中协调,双方公司最终在第二次庭审中进行了调解。
【调解结案】
1.被告B撤回反诉,并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货款820多万;
2.诉讼费、保全费均由被告B承担;
3.由于B在法院有代管款,所以届时由法院直接划拨给原告A;
4.双方无其他纠纷。
【律师观点】
1.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很多,但是法院诉讼(或者仲裁)是争端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,因此当事人不要怕麻烦。但是,为了在起诉时取得赢面,在日常的生活、工作中,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整理和保留,否则在开启诉讼程序时,就较为不利;
2.在诉讼过程中,要注意对突发情况的判断及应对,选择一种对己方当事人更加有利的方式解决。在现在法院案件量激增的时候,判决的效率是比较低的,而且判决书可以上诉,无非会拖延案件的解决。但是,调解书是无法上诉的,一经送达就生效了,可以避开浪费时间。而且,调解书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,争取到对己方当事人更加有利的方案;
3.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经济纠纷还是建议原告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,以赢得初步的积极局面,这样有助于在后续的案件谈判中手握筹码;
4.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,往往是一个磨合的过程,需要有耐心,也需要注意不要轻易向对方交出底牌,最终在一个平衡点确定处理方案;
5.企业员工往往会给合作客户提出一些优待的方案,排除公司本身就允诺以外,其余的也同样可能构成表见代理。如果公司要杜绝此类的情况,需要在相关合同中严格约束员工的权限,且要声明优待政策的存续期间,以免对方当事人以商业惯例等理由进行主张。